中国法的“形”与“神”——对中国法传统及其现代化的另一种思考
法律与情理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中国的传统法律具有重内容轻形式的“实质合理性”的倾向.这正如中国美学,就形式与内容的关系而言,中国法律观与审美观倒确实有许多相似之处.比如权利(义务)与程序的关系,正如中国审美中的“神”与“形”、“意”与“象”、“情”与“景”等关系一样,前者为内容,后者是形式.中国美学思维把“神”、“意”、“情”作为目的,而“形”、“象”、“景”则被当作手段,沦落为工具性的载体.
中国法律观、法传统、现代化、形式与内容、关系、中国美学、实质合理性、审美观、美学思维、传统法律、工具性、载体、义务、相似、权利、倾向、程序
DF4;D9
2011-12-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217-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