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注册制背景下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犯罪的实践解构
资本市场刑法是全面注册制的最后法治屏障;全面注册制不仅直接影响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犯罪刑事立法,更是其刑法解释的核心逻辑.刑事立法实践应按照全面注册制的要求,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违法性要素修改为"违反国家的证券发行规定",并将罪名调整为"擅自发行证券罪".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犯罪重大性判断标准是区分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的实质边界;欺诈发行证券罪重大性标准强调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判断的重大误导;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的"重要"事实、信息,是指发行上市后基于持续信息披露义务而应向市场公开、对证券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全面注册制下,应重点关注预收账款隐瞒短期债务、滥用公允价值计量与会计对冲、扭曲销售等隐蔽性较强的粉饰型财务造假模式,准确甄别刑事违法性本质,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行为做出符合罪刑法定的解释.
全面注册制、擅自发行证券、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17
D924;F239;F832.5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BFX097
2023-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3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