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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赠在继承中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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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在我国民法典和学理上,为继承人以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给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主体的死因法律行为.从我国《民法典》第230条之规定看,我国采取的是"间接取得"模式,即遗嘱生效后的法律效力仅仅是使得受遗赠人取得了对于遗产的债权请求权,而不是直接取得了受遗赠物的所有权.既然是债权,那么,我国《民法典》第1124条之规定就有失得当——债权既然在继承开始后就已经产生,为何还要求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后的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呢?显然,这与债权的性质是不符合的.尽管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但其规则可以适用于死因赠与合同.另外,遗赠扶养协议究竟为生前行为还是死因行为?其应区分为两个部分或者两个合同的混合体:扶养之部分生前生效,遗赠部分为死因行为.遗赠扶养协议中的遗赠之法律地位与一般遗赠应当区别对待.尽管对我国民法典是否承认概括遗赠这一问题存在不同看法,但从我国《民法典》第1133条之规定看,应该解释为没有否定这种遗赠方式,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法律没有禁止或者否定,当然应该承认其效力.概括继承人的地位与继承人就十分相似了.

遗赠、继承、遗赠抚养协议、概括遗赠、遗嘱

17

D923.5;F840.63;F23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ZDA141

2023-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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