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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干预告诉才处理案件的程序选择——基于对"自诉转公诉"讨论的延伸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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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告诉才处理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困"在自诉里,检察机关被"挡"在自诉外,此类犯罪的追诉效果不佳.然而,通过对告诉才处理制度的历史梳理,对照相关比较法经验可知,此类案件既可公诉,也可自诉.而且,根据自诉制度的国家援助原则,以及我国历史上关于检察职权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并非完全无法介入自诉程序,现行法甚至已经为其预留了空间.检察机关干预告诉才处理案件具有正当性,相关程序方案分为支持公诉和协助自诉两大类:检察机关可以自始启动公诉程序,或经被害人请求自诉转公诉;其还可以通过代为告诉、担当自诉、派员出庭陈述意见等方式协助自诉程序的顺利推进.在选择干预方案时,检察机关既要充分发挥其能动性,又要保持必要的谦抑性:一方面,需要确保检察干预途径的畅通,尤其是要确保被害人寻求公诉途径的畅通;另一方面,检察干预还需要尊重告诉作为诉讼条件对于刑事追诉的制约作用,并要尊重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以免因为检察恣意导致当事人诉讼地位的恶化.

告诉才处理、检察干预、自诉转公诉、代为告诉、担当自诉

16

D925.2;TN929.5;G640

2023-0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2页

9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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