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纠纷适用仲裁研究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予以"原则性否定",但也为其预留了制度发展空间.法理上看,因过分强调行政协议的"行政性"而忽略其"民事性",径行将行政协议纠纷排除在仲裁范围之外的做法,将不利于行政协议纠纷的及时、高效解决.在此问题上,肇始于德国的"双阶理论"为行政协议纠纷适用仲裁提供了理论依据,仲裁制度的高效、便捷则为行政协议适用仲裁提供了现实依托.大陆法系的立法与实践经验,亦可提供重要的借鉴.一般而言,只能对行政协议履行阶段的相关民事合意条款约定仲裁.适用仲裁解纷时,应对行政协议争议条款的属性、纠纷发生时点、争议标的情况等予以综合考量,并接受司法监督.
行政协议、仲裁、双阶理论、行政优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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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21;G434;K249
2022-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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