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正犯与共犯的界分——基于特殊技术形态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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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正犯与共犯的界分——基于特殊技术形态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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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网络时代各种技术因素的深度介入,网络语境中正犯与共犯的区分越发复杂.为了应对网络空间控制虚拟化、观念化的趋势,行为支配性与正犯性的认定应当实现从存在论向规范论的转型.在可能涉及网络共同正犯的场合,正犯与共犯的界分同样应当采取实质正犯论的立场,肯定技术提供行为在犯罪参与中的重要性,并承认信息技术对直接犯意联络缺失的弥补和粘合作用.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或网络平台提供者卷入不作为参与的场合,对行为正犯性的认定,不应再拘泥于存在论立场下的物理支配性标准,而应正视网络空间新型法律主体与身份的形成和发展,转而从违反社会角色的角度,以规范论立场下义务犯的思想重新审视正犯的构成.

共同犯罪、正犯、技术形态、支配犯、义务犯

16

D923;U213.2+44;R64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YJC820045

2022-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13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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