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的私法本质及规则展开
我国公司债券在种类上经历了从企业债券到公司债券,再到债务融资工具的演变过程,反映了我国公司债券融资政策的历史变迁.三种债券均为"公司信用类债券",具有"还本付息""有价证券"和"集体因素"的属性,理应适用相同或相似的私法规则,一并适用《公司法》公司债券规则.公司债券表彰的是金钱债权,但因其具有有价证券和集体因素,从而有别于金钱借贷合同.在处理公司债券纠纷时,不应简单适用合同解除的民法规则.立法机关在修改《公司法》中,应当重视公司债券的有价证券地位和集体因素,发展相对独立的公司债券规则体系,分类引入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受托管理人制度,减少对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的过度控制,指导形成统一的公司债券纠纷裁判规则,推动形成符合市场化和法治化要求的公司债券规则体系.
公司债券、证券、债券持有人、利益冲突、债券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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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F830.9;F275
2022-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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