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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自由与限制——以利益位阶理论为视角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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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股权内部转让采取自由主义,股权对外转让采取股东许可主义.从公司法修改的历史演进看,重回1993年公司法的公司许可主义模式并不可取.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则体系需要重构.根据转让股权是否存在瑕疵,可以分为非瑕疵股权的转让与瑕疵股权的转让.对于非瑕疵股权的转让,不论股东许可主义还是公司许可主义,都违反了复杂利益关系网络中的利益关系位阶理论的基本原理,都不妥当.从"原则—例外"与利益关系中不同位阶的匹配性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应该采取"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限制转让为例外"的模式.限制非瑕疵股权的转让可以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也可以来自公司章程等方式的约定.在瑕疵股权转让的复杂利益关系网络中,转让股东与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处于同一位阶.结合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法理,瑕疵股权转让不但需要获得公司的许可,还应该获得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公司增资时董事的许可.

股权转让、瑕疵股权、利益衡量、利益位阶、限制

16

F590.75;D922.291.91;F279.246

司法部项目21SFB2017

2022-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9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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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9280

11-5594/D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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