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类型与公司法体系效益
随着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同质化,我国公司类型"二分法"导致同质的公司适用两套不同规范,也不能满足实践的多样化需求;2021年《公司法(修订草案)》出现较多的转致条款与重复立法.在下一阶段的二次审议稿或更长远的公司法现代化过程中,我国公司类型的改造应"同类合并再区分":将股份公司按照公开性的标准划分为公开公司与封闭公司,由其中的封闭公司形态将有限公司同质化的制度内容进行体系化合并;保留有限公司形态,将有限公司的内在属性改造为第三形态,借鉴UNCITRAL《有限责任企业立法指南》第三形态制度元素,赋予有限公司的名称以新内涵,从而确立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的鲜明区分度.
同类合并再区分、第三形态、合同自由、有限责任、体系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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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1;F276.6;H059
清华大学国际科技合作项目20213000079
2022-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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