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染病疫情预警制度之检讨
基于吸取“非典”疫情的教训而建立的我国传染病疫情预警制度,在新冠肺炎疫情中并未如期运转.这在某种程度上暴露出该项制度在观念性与制度性层面存在诸多不足,亟待纠正与改革.首先,有权机关基于疫情本身的不确定性以及对引发公众恐慌的担忧而迟疑发布疫情预警,这种观念违反了风险事件处置应遵循的预防原则,同时忽视了预警制度在疏解公众恐慌方面的积极功能.其次,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立法对预警发布权限的封闭集中化配置,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违背权力配置的功能适当原则、运行效率低下、制度定位存在严重偏差等问题,应对其作出改革,代之以开放分散化的预警权限配置体系.最后,当前传染病疫情预警制度的建设止步于公布环节,未来应在预警的持续发布、信息的及时解释与更正、责任机制的合理设定等方面完善配套规则,实现制度环节的完整覆盖.
疫情预警、预防原则、新冠肺炎、《传染病防治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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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行政法视野中的信息规制工具研究”项目批准号:18CFX022
2021-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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