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国家的安全观
安全是一种重要而又不确定的价值.在法治国家之下,安全要作为法律概念,就应以客观安全为标准,以实践理性下的相对安全为目标,以个体性安全为依归.安全首先作为国家目的为国家的成立提供正当性,在国家成立之后指引着国家履行其保护安全的义务.在私人受到具体危险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防御措施介入,这时安全与自由处于一体两面的关系.但随着国家任务的扩张、风险社会的出现,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国家要充分保障个人安全,就需要实施有计划的预防.由此,私人的自由受到更多的限制,安全与自由的关系日益紧张.在现代社会保障安全,国家固然要突破原有警察法上的界限,但仍不可放弃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应当强调个人的主体性和个体自由的价值,并将空泛的安全或自由转换为具体的权利来逐一论证为了保障安全而限制自由的具体措施的正当性.
国家目的、国家保护义务、预防国家、法治国家、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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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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