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春秋决狱的法理构造——以"春秋之义"的法源地位分析为中心
解读汉代春秋决狱,其引入的"春秋之义"系关键所在.从裁判论证角度分析汉代董仲舒及其他春秋决狱例可知,春秋决狱中的"春秋之义"并不具备直接取代律令进行裁判的条件,而是与律令共存于司法裁判中并发挥特有的作用:或是在初步可适用律令的基础上创造例外规则或指向其他律令,或是重新阐发特定律令的基础理由以证立其适用.结合法源的结构与权威视角,"春秋之义"在法源上可视为一种具有适用优先性并意在替代汉代法制既有诸法律原则的非实定法律原则.春秋决狱的法理构造则可看作以"春秋之义"的优先适用为主导并与律令等结合进行裁判论证,但缺乏关于优先适用的论辩形式与结构的裁判形态.就此而言,春秋决狱的利弊不止取决于司法者的良窳,更在于其法理构造特征.
春秋决狱、春秋之义、法源、法律原则、法理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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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清代司法衡平'情理法'的法律方法研究";中国博士后基金第12批特别资助项目"中国古代司法论证的理由与方法;从春秋决狱到情理司法"
2021-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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