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商品化权的侵权认定思路
利用自然人姓名推销商品或服务已经成为现代商业的重要实践,而姓名商品化权是规范此类商业推销行为的制度工具.在《民法典》仅仅对这一权利作出原则规定的背景下,明确姓名商品化权的侵权认定思路成了当务之急.在网络时代,商业推销模式飞速发展,知名度不应成为普通自然人享有姓名商品化权的障碍.法院在认定侵权时,应仅仅要求实质数量的相关公众能够识别姓名与自然人身份之间的身份联系,而不应要求二者之间存在唯一或绝大多数公众能够识别的对应关系.使用姓名的行为具有商业推销目的之后,无需达到误导公众认为自然人支持该商品的程度,否则会不合理地增加制度操作成本.在适用表达自由抗辩时,法院应该综合考虑推销目的之显著程度、使用行为的言论价值、替代表达的可能性以及产权机制运作的可能性.沿着上述分析框架,法院在认定姓名商品化权侵权时,将具有更清晰的思路.
姓名权、商品化权、商业推销、侵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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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研究得到清华大学全球可持续发展研究院新经济发展分中心资助资助号:NEDS-ZD-YM-2020-002
2021-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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