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检索在何种意义上有助于同案同判?
类似案件应类似处理,是形式正义原则在司法裁判领域中的根本要求.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案例指导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要解决裁判不统一的问题.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背景下,类案检索机制是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裁判尺度的新举措.它有助于法官发现可能的类案,然而真正具有实质相似性的类案依然取决于实践者的理性证成,类案检索并不能直接取代类案判断.类案参考性价值的发挥依赖于能否精准地提炼裁判规则,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规则受形式权威性和实质权威性的双重保证,其它普通类案裁判规则的规范性主要源自判决的实质正确性和合理性.对于检索到的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其它案例所蕴含的裁判规则出现冲突时,宜交由法官综合考量加以定夺.类案检索仅在有限的意义上有助于同案同判,过分夸大这一机制的价值乃至将其神化的观点是不可取的.
类案检索、同案同判、类案判断、裁判规则、冲突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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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程序保障机制研究"20AFX003
2021-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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