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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沿革与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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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其构造上具有特殊性,因而从罪名沿革与规范构造这两个维度对本罪进行刑法教义学的分析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从罪状表述与罪名表征来看,本罪是以虚开行为为核心要素而展开的,然而,如果将本罪的规范目的仅仅拘泥于虚开,并不能彰显本罪所具有经济诈骗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将本罪第一个罪刑单位解释为实质预备犯,即预备行为的正犯化,以骗取国家税款作为其非法的构成要件要素,才能正确界定其性质.同时,在对本罪的构成要件叙述的时候,还应当引入复行为犯的原理,以此补强与完善本罪的规范构造.

虚开行为、预备行为正犯化、非法定的目的犯、复行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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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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