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动产担保权优先顺位规则的解释论
在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目标之下,民法典完善了动产担保交易的相关规则.其中,最具革命性的变化之一是形成了由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共同构成的优先顺位规则体系.民法典确立了依取得对抗第三人效力的时间先后判断竞存权利之间优先顺位的一般规则,这一规则的适用不以相关权利人的善意为前提.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非典型担保权,如所有权保留交易中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等均可准用该一般规则.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之间依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定其顺位,亦不考虑权利人的善意或恶意.购买价金担保权超优先顺位规则是优先顺位体系中的特别规则,体现了法律上的特定政策考量,自可一体适用于所有动产担保交易,并应优先于一般规则而适用.
动产担保权、登记对抗主义、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购买价金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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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重大项目“民法典担保法的解释与适用”项目批准号:20XNL003
2020-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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