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法下功能监管的分业基础
随着金融市场混业经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以行业分类为特征的“分业监管”模式日益受到学界的指责和批评.在我国,往往把改革开放40年来金融市场所出现的金融问题归究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弊端,并由此引发以“混业监管”替代“分业监管”的学术潮流.但如果仔细推究,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现有的“分业监管”体系从来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分业监管,其最多只能称为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而“画地为牢”的机构监管.因此,尽管当今世界进入金融混业和金融控股风起云涌的时代,但那些历经人类上千年金融发展历程所呈现的以“支付中介—信用中介—信用交换—风险转移”为主线的金融工具方式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因此,在可被预见的将来,以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为主要区分的分业监管模式仍会是实现“功能监管”最为有效的监管方式.
金融监管、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功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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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负面清单'背景下金融产品创新与金融监管改革研究”;并受到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
2020-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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