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追诉时效的溯及力及其限制
超过追诉期限是国家刑罚权合法发动的程序障碍,追诉时效是一项刑事程序法制度.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的是溯及既往地创设新的犯罪构成要件和溯及既往地加重刑罚,仅涉及犯罪的刑事可罚性,而不涉及犯罪的可追诉性,事后延长追诉期限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不应混淆实体法意义上的犯罪成立与程序法意义上的犯罪成立,不应混淆罪刑法定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通过立法延长已经超过的追诉期限,属于真正的溯及既往,因违反信赖保护原则而不应允许;通过立法延长尚未超过的追诉期限,属于不真正的溯及既往,未侵害犯罪人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只要犯罪的追诉期限在新法生效时尚未经过,即应依据新法的追诉时效规则判断该罪是否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时效、程序法规则、罪刑法定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不真正的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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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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