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强险立法的完善:保险模式选择与规范调适
应对机动车事故风险的法律机制主要有无过错第一方保险与第三方责任保险两种模式.前者以社会责任理念为正当性基础,力图以权利置换的方式,在提升受害人获得保险赔付的效率和概率的同时,通过限制受害人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来降低保险费率,但前述目标的实现取决于诸多前提.这种模式也对车辆类型选择带来了负面影响.而遵循第三方保险模式的法域则通过机动车侵权责任的严格化和对传统责任保险分离原则的适当限制等方式,在保留原有体系的威慑优势的前提下,有效提升了保险赔付的效率.由于对机动车无过错第一方保险模式的错误认知,我国现行的交强险机制兼有两种模式的特性,却未能实现任何一种模式的优势,未来似应回归更契合我国经济社会背景的责任保险模式,并据此建构相关支撑制度.
无过错第一方保险、第三方责任保险、机动车事故、路径选择、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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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保险合同现代化与我国立法的完善研究》15BFX176
2019-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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