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5条的理想与现实:公司社会责任何以实施
我国2005年《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但其内涵和外延以及在公司法上如何落实贯彻均不清晰.通过对相关理论、实践和法律的考察,本文认为,公司法可以并仅在“公司守法”“治理结构”“商业决策”“社会披露”四方面落实社会责任.其一,公司须遵守法律.这是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义务,主要体现为遵守关于社会责任强制性规定的外部法律.其二,在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内发挥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社会责任功能;同时有节制地允许职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实行民主管理;此外,表决权代理、股东提案机制也能发挥一定的作用.其三,在公司正常运行状态下或者一般性经营活动中,原则上,董事、高管无须对其他非股东成员承担“多重受信义务”.但在特殊情况下,董事、高管可能需要对其他非股东成员承担受信义务:一是在企业破产或处于破产状态时,董事、高管须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受信义务;二是在像收购与防御这样的结构性决策中,董事、高管可以平衡考虑其他非股东成员的利益,但重点是要关注董事、高管自身与股东以及其他非股东成员的利益冲突.此外,公司进行公益捐赠是公司践履社会责任最无争议的行为,该种行为须受到受信义务的审查.其四,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最有效的方式是上市公司应履行社会责任披露义务.
社会责任、守法义务、治理结构、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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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香港前任大法官李国能先生和清华法学院前任院长王振民先生为我争取的Friends of Tsinghua University Law School Charitable Trust的资金支持,帮助我于2016-2017年在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完成了本文研究的资料和文献工作
2019-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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