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物权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基于“三权分置”的政策背景
在推进“三权分置”的政策背景下,民法典物权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应当坚持物权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统一的规定,没有必要将统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置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集体成员有权承包集体土地的土地承包权,应在集体所有权主体的集体成员权中规定,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发生的承租经营权适用租赁制度,没有必要规定为用益物权.
三权分置、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租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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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城镇化进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14SFB1006
2018-1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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