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原则、预防政策与违法性认识
在摒弃“不知法不免责”观念的前提下,应将违法性认识确定为犯罪故意的组成部分.理由在于:其一,以我国《刑法》第14条的规定为基点,从规范的故意概念出发,故意的认识对象不能脱离行为的违法性;其二,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可谴责性并非自始高于事实认识错误;其三,责任说对责任原则所作的软化处理,难以经受合宪性解释的考验.违法性认识的具体判断方法是:第一,根据“双层次理论”,在将违法性认识对象确定为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行为人具备违法性认识的最低标准,是他对立法者据以订立禁止规范的行为反价值性有所认知.第二,不能过于狭窄地理解违法性认识的现实存在形式,违法性认识完全可以借助脱离了语言载体的事物性思考来得以实现.
违法性认识、责任原则、刑事政策、一般预防、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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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刑法中紧急权的体系与解释研究”15CFX036
2018-1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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