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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法律行为理论基础的重构与阐释——兼论《民法总则》法律行为规范的若干重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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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法律行为是只需一个有效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区别于需要至少两个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合同(作为多方法律行为).由于立法者把合同留待民法典未来的合同编处理,民法总则内出现的法律行为就其具体类型而言其实以单方法律行为居多,又可进一步分为三组:第一组是对法律行为的同意、追认与拒绝追认;第二组是意定代理权授予;第三组是对法律行为的撤销.对此,居于德国民法前沿领域的双层六阶段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强大而又精密的分析工具,藉此,不仅各类单方法律行为的内部结构展露无遗,而且民法总则对其规制体系也将变得清晰易解.

单方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民法总则、法释义学、民法典编纂

D92;D9

2017-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0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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