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主体注册登记之辩
电子商务主体的注册登记是电子商务法立法中极具争议的核心问题,基于商事登记在商事主体身份和资格赋予、商事主体经营状况和能力公示、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交易安全以及便利国家对商事主体管理等功能价值考量,难有理由放弃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登记要求.电子商务的网络交易环境不仅不是排斥主体登记程序之理由,相反恰是支持主体登记程序之特殊根据.为了易辨识、可溯源、能追责的交易安全目的,个人网店也不应该游离于注册登记程序之外.电子商务的效率与成本有着复杂的构成,登记程序并非降低其效率而是提高效率,并非增加其成本而是降低成本.第三方平台的登记管理可以与工商登记互补,但不能完全替代.对主体登记的排斥和否定很大程度上源自对市场监管的偏见,应理性认识工商登记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功能,防止和纠正过分强调和追求自由的情绪化倾向.
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主体、注册登记、效率安全、市场监管
D92;TP3
2017-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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