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思表示错误的理论构造
错误二元论是意思主义的产物,在表示主义占主导的今天早已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德日两国为了解决二元论与社会现实的矛盾,采取了多种补救措施,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矛盾,却仍然治标不治本:就动机错误不可撤销论而言,增设了性质错误可撤销的例外,创造了主观行为基础丧失理论,或者扩张内容错误的外延,但是在面临“利用型错误”以及“引发型错误”时却仍显乏力;就表示错误可撤销论而言,设置了独具特色的信赖赔偿制度,或者以行为人有过失时为例外,但是在诸多具体案件中仍存在着价值判断失衡.考察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会发现,我国并不存在着二元论的传统,未来没有必要走上这条弯路.本文建议无论是动机错误还是表示错误,都应该设置统一的构成要件,划定可撤销错误的范围.
错误、重大误解、二元论、一元论
D92;D91
2017-0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117-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