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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280.2016.03.005

“买卖型担保”与流押条款的效力——《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的解读

引用
当事人约定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贷合同进行担保,这种实践中出现的交易方式名为买卖,实为“担保”.“买卖型担保”合同并非代物清偿合意,只是诺成性的担保约定.由于该协议订立时标的物所有权未曾移转,债权人通常并不就该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双方当事人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却是真实的效果意思,它会引发物权法禁止流质、流押规定的适用.鉴于禁止流押规定仅为防范将来可能发生的威胁,当流押条款不足以威胁债务人利益时,应对其予以目的性限缩,允许例外情形的存在.

买卖型担保、让与担保、流质、流押、清算义务

D92;D91

2016-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7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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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9280

11-5594/D

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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