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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280.2015.03.009

诉讼要件抑或本案要件?——美国关于原告资格定性之争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引用
原告资格是指当事人为获得某一纠纷的司法解决而在该司法争端中所具有的充分利益,是对原告与诉争案件之间利害关联的描述.与诉讼过程的三阶段划分相适应,原告资格可分别归属于起诉要件、诉讼要件和本案要件之中.原告资格的准确定性,关乎原告资格判断标准的具体构建,关乎原告资格判断标准与案件实体问题之间的勾连.对于原告资格的定性,美国学界与实务界曾有诉讼要件与本案要件之争,并最终将其定性为诉讼要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则将原告资格定性为起诉要件,这不可避免地导致起诉要件的高阶化设定与实体审理的前移,从而妨碍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保护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为此,我国应借鉴美国的做法,将原告资格定性为诉讼要件,以确保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

原告资格、起诉要件、诉讼要件、本案要件

D92;D91

2015-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56-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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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9280

11-5594/D

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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