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5.02.003
先抵押后租赁的法律规制——以《物权法》第190条第2句为基点的分析
对先抵押后租赁的法律规制,需以《物权法》第190条第2句为基点,结合其他规范进行体系化安排.在确定租赁与抵押权的先后时,应根据不同情形,把租赁登记或承租人占有抵押物的时点作为租赁的顺位标准,进而与抵押权登记的时点进行对比.在抵押权实现前,对于承租人的不当租用,《物权法》第190条第2句对物权请求权等救济机制起到补充作用.在抵押权实现时,不能根据《物权法》第190条第2句直接终止租赁,而应判断租赁是否影响抵押权实现,并完善除去租赁的程序.在抵押权实现后,不宜用《物权法》第190条第2句来调整承租人和抵押物受让人之间的关系,此时应完善保护承租人合理利益的法律机制.
先抵押后租赁、顺位、利益平衡、权利保护
D92;DF5
2015-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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