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4.05.005
论房产税征税对象选择与税收减免——以税负平等为视角
从上海、重庆试行办法的形式合法性瑕疵可见房产税的实质问题:如何保证税负平等,同时对住房减税?两地办法创造性地在计税依据和免税依据中引入面积单位,得以更具体地把握房产.但具体方案却仅以住房为征税对象,无视税法看待客体的特殊性,忽视财产税、房产税和住房税的差异,也未厘清住房与其他房产的界限,更无视平等原则对税收要素的不同要求.本文逐一讨论这些疏漏,强调税法各要素相互独立、前后衔接和紧密配合的结构特点,经由宪法基本生活需要得出“基本居住需要不可税”,再阐明免税方案应以自有自居为前提,以人均免税面积为标准.
房产税、住房税、平等、基本居住需要、税收减免
F81;D92
2014-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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