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4.04.004
Civil Society的意义嬗变及其内在逻辑
市民社会发端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社会,是指与君主专制的野蛮社会相对的自由平等的法治社会.在启蒙时代,市民社会增加了时间维度,成为与自然状态相对的较发达的法治社会.黑格尔将市民社会转变成结构性概念: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的、满足物质需要的组织,它是自由平等的法律生成之地.马克思、恩格斯继承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政治国家两分的传统,将它转化成一个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范畴:经济基础.现代的市民社会理论则走向两极:葛兰西的革命理论和哈贝马斯的理性交往的建制理论.哈贝马斯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切割成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两块,这就形成了私人领域的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的市民社会—非政府组织——政治国家的三元结构.这个新的公共领域使政治国家取得合法性,并且是私人领域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合理交往的有效性建制.从逻辑上来说,市民社会理论以科学的社会分类学概念为起点,走向乌托邦式的伦理概念,再从乌托邦式的伦理概念嬗变为社会结构分析意义上的法哲学概念,最终回归社会,成为一个推进社会进化的实践理性概念.
市民社会、政治国家、公共领域、文明社会、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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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59;TN3
2014-12-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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