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4.04.003
德国法上就业歧视的抗辩事由——兼论对我国的启示
就业歧视中的抗辩事由表现为资方对劳方进行不同等对待的合理性因素.德国《一般平等待遇法》对抗辩事由特征与合理性审查方法的规定,一方面遵循了欧盟平等就业指令中的要求,另一方面契合了德国已有的法教义学内容.具体表现为在私人自治原则的基础上限制私权、集中指向雇主抗辩事由以及坚持共性概括与个别歧视类型特殊处理,分别在立法价值取向、目标导向和立法与法律解释技术的层面上体现了奉行欧陆传统的德国在平等就业权保障立法和司法上的最新动向,其中的有益成分值得我国借鉴.
就业歧视、抗辩事由、平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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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2;D92
笔者主持的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社会法请求权体系之架构——以德国为中心的考察与制度本土化讨论”立项号:12YJC820069;2013年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劳动法请求权体系之架构——以德国法为中心的考察与制度本土化讨论”
2014-12-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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