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3.05.012
一房成为数个权利标的物时的紧张关系及其理顺
确定系争一房二卖合同的效力,固然要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但有时也不得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如此,系争一房二卖合同应当有效.系争合同登记备案不会使合同项下的债权变为物权或物权化的债权.在第一、第二购房人所享权利均为债权的情况下,不宜笼统地称第二购房人的债权不能对抗第一购房人的权利,更不得说涉案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对抗不了第一购房人的债权.
一房二卖、债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紧张关系、理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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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F24
本评释系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民事指导性案例理论研究》12AZD122的阶段性成果.对于资助谨表谢意!
2013-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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