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3.03.014
论“共同侵权行为规定”之解释——以“共同”的解释和加害人不明情形的解释为中心
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日本民法》只有第719条一个条款.其前段中的“共同”的含义,我们持主观共同说的立场,认为为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必须具备“更为紧密的意思参与”意义上的主观共同性.其后段,是在不存在主观共同性的数个行为人的场合,为保护受害人而做的有关因果关系推定的规定,因此,作为加害人,通过对因果关系全部不存在或者部分不存在进行举证,可以实现免责或减责.
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人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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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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