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3.03.013
自杀行为违法性之否定——与钱叶六博士商榷
自杀意味着被害人自主决定地选择了死亡.为了有效保护被害人的生命法益,对于自杀的认定应当坚持承诺说的标准.自杀体现着自杀者处分自身生命的自由权利,法规范没有理由对其加以禁止.尤其是不能根据家长主义否定自杀者对自己生命进行支配、处分的自由.虽然在特定情况下,他人违背自杀者的真实意志阻止其自杀或者对其加以救助的行为可以通过推定的承诺合法化,但是这也并不当然地意味着自杀并非法规范所认可的自由权利.自杀不可能构成刑事不法,应当通过限缩性解释将其排除在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之外.以欠缺可罚的违法性为由论证自杀不应受到刑事处罚则并不妥当.
自杀、家长主义、自主决定、自杀相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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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59;B84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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