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3.03.012
论被伤害权对同意效力范围的限制——兼论被害人同意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位置
对于人身伤害,被害人同意通常被认为是无效的.现实中,法院往往以保护被害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为由,否定被害人同意的效力.然而,由于有大量的例外情况存在,且其得不到合理的解释,这使得被害人同意的效力充满了极大的不确定性.揭示同意对行为之评价产生影响的机制,则可以降低这种不确定性.根据规范说和伦理主义,被害人同意系故意伤害罪的正当化事由,并非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故意伤害禁止所保护的法益是人们的自决权和人格尊严等重大利益,被害人同意的效力实质上都是有效的,其只是否定行为的侵权性,并不否定行为对人格尊严的侵犯.这样,被害人同意只能阻却行为的部分违法性.如果在实体上有充分理由,被害人同意则可以完全阻却伤害行为的违法性.
同意、正当化事由、充分理由、被伤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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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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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