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3.01.006
中国法上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通过研读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学说和判决,可以发现,我国法律界关于证明标准相关概念的理解并不准确,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颇多混乱无序之处.证明标准的功能主要不在制约,而在引导.未来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设计中,应摈弃英美法系的客观化表述方式,回归大陆法系的“内心确信”模式.由此留下的规范真空,则可通过司法判决的日积月累,逐渐填补.
证明标准、民事诉讼、内心确信、盖然性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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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G25
2013-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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