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2.05.002
从“行政兼理司法”到“司法兼理行政”——我国“司法—行政”关系模式的变迁
司法的制度角色,应当置于“司法一行政”关系中理解.在传统中国,“司法一行政”关系呈现“行政兼理司法”的格局.在我国当代,“司法一行政”关系变成了“司法兼理行政”.这两种不同的“司法一行政”关系模式,分别适应了不同的历史阶段对于秩序建构的不同需求.我国当代盛行的“司法兼理行政”,作为“司法一行政”关系的一种新模式,它的利弊得失应当在整体性的背景中予以考量.
行政兼理司法、司法兼理行政、"司法一行政"关系、司法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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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DF0
2013-05-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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