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2.05.001
宪法规范层次论:一种解释方法
我国已有的宪法学说从不同角度将宪法规范分为根本法和非根本法、不可变更法和可变更法以及基本原则、具体原则和规则,由此形成有待体系化的宪法规范层次论.基于对“良性违宪”论争折射的宪法规范层次论的反思,以及认真对待该理论的立场,宪法规范层次论可以在解释论维度上发展为一种方法论,从而给既有的宪法解释方法(如合宪性推定、穷尽低位阶规范解释、体系解释等)带来更为丰富的意义.以深圳1987年拍卖土地使用权的事件为例进行的思想实验,可以检视之.
宪法规范、宪法规范层次论、宪法解释、良性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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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D91
2013-05-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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