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2.04.004
医疗专业性如何可能——医师责任与医院责任的比较分析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有两种承担模式:医师责任与医院责任.习惯上认为,医师责任最符合医疗专业性的要求,而医院责任的适用会带来对医师决策行为的外部管制,有损医师的职业独立.对医疗行为的法社会学分析却表明,“外部管制会削弱医疗专业性”只是一个理论误解,医院责任与医师独立不具有天然排斥性.医院责任的种种制度优势,只能在理想化的环境下呈现,这种状态通常很难达到,故而医师责任与医院责任均有适用的余地.由于我国现阶段的医疗专业性在可及性和合理性方面都存在不足,不宜采取绝对的医院责任,而应扩大医师个体执业的自由,采取医师责任与医院责任并行的立法模式,赋予医院事后追偿权,进而在增加医疗服务供应总量的同时确保医师行为的正当性.
医疗专业性、医师责任、医院责任、职业独立、外部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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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2;R-0
2009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医事法原理研究"批准09YJC82012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2011年中山大学青年教师培育项目"防御性医疗行为法律规制的国际经验与中国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13-05-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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