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2.04.001
诚信原则理论之反思
诚信原则在我国长期以来只被理解为客观诚信,并被理解为仅仅是财产法上的制度.我国学界还忽略了诚信恶信问题与伦理学上的善恶问题的关联.即使在对相当于主观诚信的“善意”的研究中,我国学界也忽略了此等善意的个别性和地域性,由此忽略了主观诚信制度的保护弱者功能.本文分别就我国学界对诚信原则的上述认识缺陷进行了批判,并指出了中西诚信观的差异,最后提议以社会契约论作为统一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的基础.
主观诚信、客观诚信、善、恶、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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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D91
2013-05-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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