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再犯罪危险的审查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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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280.2012.01.004

论再犯罪危险的审查判断标准

引用
再犯罪的危险这一术语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前仅仅是一个学术用语而已,现今却成为了法律用语.刑事司法过程中诸如逮捕、取保候审、缓刑、限制减刑、减刑、假释等无数决定或裁判无不决定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终生命运.再犯罪的危险就是这些决定或裁判的重要依据之一,故谨慎审查与准确判断再犯罪的危险关乎个体人生道路的转折.这涉及刑事司法体系究竟采用何种标准来审查判断行为人再犯罪的危险问题.因我国刑事法律对何谓再犯罪的危险无明确规定,故其审查判断标准确立的前提是首先厘清其含义.在此基础上,基于一种存在论视角确定再犯罪危险审查判断的实体标准;基于一种实证主义路径确定其预测标准;基于一种唯物主义经验论立场确定其证明标准.再犯罪危险审查判断三个标准既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也是科学管理再犯风险的有效途径.

再犯罪危险、实体标准、预测标准、证明标准、再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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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D92

2012-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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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

1673-9280

11-5594/D

8

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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