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1.06.008
法律规避制度可否缺位于中国冲突法?——从与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之关系的角度分析
在冲突法中,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与法律规避制度之间存在的是相配适的关系,而不是一些学者所主张的相互涵盖关系.就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必须区分作为法律规避对象的“国内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则”与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中的“国际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则”.在厘清法律规避制度与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对我国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解释,无需师法有关西方国家,而是应在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之外,借助对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解释,涵括法律规避制度,以共筑维护我国公共秩序的法律冲突之制度“长城”.
法律选择、法律规避、强制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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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DF9
2012-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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