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1.06.007
从理念到技术:在司法领域中运用实验方法的局限性
司法领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司法领域运用实验方法不仅具有社会学领域实验所普遍具有的不足,还面临司法领域所特有的障碍.我国司法领域的实验存在实验设计和启动不够科学、实验主体立场不够客观、实验过程缺乏科学控制、对实验结论的论证不够充分的局限性.应当从避免实验过程中的功利主义倾向、遵循实验的基本要求、公开详细的实验方案、实验过程和实验结论,接受社会和同行检验、建立司法实验统一规划审批和监督机构等方面进行弥补.
司法领域实验、局限性、受控比较、试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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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62
2012-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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