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1.06.002
洛克的政治社会概念与自然法学说
洛克的政法思想一直以来存在着两个主要的争议:《政府论(下篇)》在逻辑上的融贯性和洛克的哲学与其政法思想的内在关联.本文试图通过从洛克的自然法学说来阐述洛克《政府论(下篇)》的核心概念“政治社会”来为这两个争议提供一个初步的解答.洛克提出的政治社会概念是为了解决他之前的自然法与社会性理论,因为后者没有解决人的宗派性和政治狂热问题.政治社会概念的哲学基础是洛克的“历史性的自然法学说”,它依赖于洛克所构建的观念论哲学体系.这一独特的自然法学说通过财产和自然法的执行权两个学说塑造了一个自然法秩序.政治社会则来自于自然法秩序的契约化,并在此过程中获得了它的特性和内在张力并进一步体现在的宪政框架中.
社会性、财产、自然法、政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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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K56
2012-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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