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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280.2011.05.011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反思及其完善——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中心

引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诞生,标志着中国国际私法立法进入了一个新时代.从宏观上看,该法在相当程度上完成了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系统化和现代化,弥补了原有立法之不足;其立法定位准确,采用了大量选择性冲突规范,并明显地表现出在立法灵活性与确定性间谋求平衡的价值取向,具有相当的开放性、创新性以及国际化的视野.从微观上看,提升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立法中的地位,特别是对动产物权不加限制地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断然拒绝反致,大胆启用经常居所地法为基本的属人法连结点,充分利用有利原则,构成该法的基本特色.但该法的某些规定暴露出其粗糙、肤浅和缺乏可操作性的缺陷.为此,应该注重提高立法技术,增加立法的针对性、细腻性、公平性,为创造良好的涉外司法实践营造更有利的法律环境.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意思自治、强制性规定、有利原则、经常居所地法

5

D92;DF9

2012-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55-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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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9280

11-5594/D

5

20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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