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1.04.007
论法律行为补正制度的建构
法律行为补正制度以法定的形式强制为前提,通过履行行为达到形式的目的,使无效法律行为变得有效.该制度与追认、确认制度存在明显区别.以履行治愈论代替合同补正制度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对形式强制的校正理论和事实合同的理论.法律行为补正制度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构建取决于对形式强制、合同无效的判定标准以及合同成立要件的法政策选择.
法律行为、补正制度、履行治愈论、目的实现说、形式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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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DF5
2012-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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