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的地位——法制史的观察与当代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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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280.2011.02.008

论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的地位——法制史的观察与当代的实践

引用
对股东派生诉讼的争议起源于福斯诉哈尔波特案件,该案所形成的适格的原告规则和多数决规则,成为讨论公司在这一诉讼中的根源.英美法把公司视为必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双重地位;日本法则将公司以诉讼参加人对待,可作为共同诉讼人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地位未作安排,实践中倾向于把公司列为第三人.为了符合派生诉讼的本质和现行诉讼法的基本要求,股东应以公司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公司为原告,股东则取代法定代表人的地位成为诉讼当事人.

公司、股东派生诉讼、诉讼当事人、法定代表人

5

D92;D9

江苏省重点高校"211"三期建设项目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2011-09-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8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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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

1673-9280

11-5594/D

5

2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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