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1.02.005
侵权之"权"的认定与民事主体利益的规范途径——兼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
本文讨论侵权法对民事主体利益的规范范围及规范途径.文章提出的基本问题是:侵权之"权"包括哪些权利及利益,纳入侵权之"权"的权利或者利益该如何加以规范?文章提出,<侵权责任法>基本上还是延续了<民法通则>模式的规范途径.<民法通则>模式在对民事主体利益的规范上尚存在不足.但是,<侵权责任法>为进一步解释留下了空间.应当采德国法的权益区分模式解释<侵权责任法>第2条及第6条第1款,以此构建我国侵权法的权益规范途径.如此,既可以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也可以保持法律的灵活性,还可以减轻民事立法的负担.
侵权之"权"、规范途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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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D92
2011-09-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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