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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280.2011.01.003

论讯问、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引用
如何看待讯问、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的问题是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经常遭遇的问题.通过考察和分析,从讯问、询问笔录的实质来看,这两类笔录就是一种记载有关特定的人就某一案件事实所作陈述的文本形式.在民事诉讼中,实际发挥证明作用的是这些文本中的陈述,因此,这些陈述要在民事诉讼中起证明作用就应当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范的要求,以民事诉讼证据的形式--当事人陈述或证人证言,通过质证获得法院的认定,而非直接以文本的的形式--笔录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笔者在文章中揭示了人们之所以对讯问、询问笔录的证据效力具有高度敏感性的社会及观念上的原因,并在更深的层次上指出,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处理涉及如何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问题.本文的认识和结论有助干限制公权力的对私法领域的扩张,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讯问、询问、笔录、民事诉讼、证据

5

D92;D91

2011-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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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

1673-9280

11-5594/D

5

2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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