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280.2010.06.007
功用论视野中的英美法实证主义传统
当代中国法学研究者对英美法实证主义传统研究成效斐然,却面临实质障碍,难以有效参与中国问题的研究。究其根本,实于英美法实证主义传统在当下所面临的重大危机有关。恢复早期法律实证主义的问题视野,对于克服当下危机具有重要启发意义。从霍布斯开始,中经休谟和边沁,直到奥斯汀,早期法律实证主义通过将是与应当的区分,并且否认纯粹的应当,建立了一种以功用论(Utilitarianism)为基础的法律实证主义传统。由于康德哲学重新恢复了纯粹应当的存在,使得新康德主义者凯尔森进一步将规范性因素当作核心要素重新引入法律中,成功地抛弃了早期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律功用论命题,建立了法实证主义的新范式。建立在纯粹规范性基础上的新范式却无法有效地坚持法实证主义的根本立场,即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区分,因此陷入困境。哈特及其弟子试图通过引入现代语言哲学克服困境,却并不成功。只有在坚持法律规范性的前提下,在新的语境下重新引入英美早期法律实证主义者的功用论视角,通过考察法律规范之于现代社会建构中所起的不同干道德规范的独特功用,才能既坚持法律实证主义传统的根本立场,同时有效地回应现代社会对法律所发出的一系列挑战。
功用论、分离命题、纯粹应当、法律规范的功能、现代社会
D90(法的理论(法学))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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